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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52 條

  1. 1.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2. 2.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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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52條規定,程序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例外是專為當事人利益的支出、及當事人可歸責事由造成顯著延滯的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Q · 去政府機關辦事,那些程序費用要我自己付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本身產生的費用(調查、通知、送達)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但有兩個例外要你出:一是「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的費用,例如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二是「因可歸責於你的事由致程序顯著延滯」所生的延滯費用。判斷標準在於這筆費用到底是程序本身、為你的利益、還是你造成的拖延。

白話解讀

去政府機關辦事,你有沒有被要求付過一些說不清楚的費用?影印費、送達費、或者某種「行政規費」?這條畫了一條清楚的線:行政程序的費用,原則上政府買單。這是原則,不是例外。但線的另一邊有兩個口袋你要注意。第一個:如果費用是「專為你的利益」支出的,比如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這筆錢你出。第二個更狠:如果因為你的原因導致程序嚴重拖延,拖延產生的額外費用由你扛。什麼叫「可歸責於你」?反覆變更申請內容、該補件不補、傳喚不到場。政府把這些成本轉嫁給你,有這條當依據。所以這條同時是你的盾和你的枷鎖:保護你不被亂收費,但也警告你別當拖延程序的那個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費用負擔,是指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程序所生費用的歸屬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程序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例外於「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之費用」及「因可歸責於當事人致程序顯著延滯所生之費用」,改由當事人負擔。此規則須與依規費法另行收取的行政規費區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費用是誰負擔?

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第52條第一項前段),兩個例外由當事人負擔: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的費用、及可歸責於當事人致程序顯著延滯的費用。

Q2去政府機關影印卷宗的費用要自己付嗎?

要。影印卷宗、複製錄音屬「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之費用」,依第52條第一項但書由當事人負擔。

Q3什麼是行政規費?跟程序費用一樣嗎?

不一樣。行政規費(如戶籍謄本工本費)是依規費法另外收的,第52條講的是程序本身的調查、通知、送達費用,原則政府付。

Q4我補件慢了,政府可以向我收延滯費用嗎?

要同時符合「可歸責於你」與「程序顯著延滯」兩個要件,機關才能依第52條第二項向你收延滯費用,遲兩三天不算顯著延滯。

Q5收到不合理的程序費用通知怎麼辦?

可書面請機關載明法律依據與費用明細,無依據可拒繳;對費用負擔決定不服可提訴願。

Q6什麼叫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

反覆變更申請內容、該補件不補、傳喚不到場等可歸責於己的行為,導致程序卡住才算。

Q7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付影印費嗎?

可能要。其費用依據即為第52條但書「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建議申請前先估算文件數量。

Q8對程序費用負擔決定不服,要在多久內救濟?

費用負擔決定屬行政處分,對其不服適用一般訴願期間,收到決定後30天內提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費用類型負擔者依據舉例
程序本身費用行政機關第52條第一項前段調查費、通知費、送達費
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當事人第52條第一項但書影印卷宗、複製錄音、資訊公開影印
可歸責延滯費用當事人第52條第二項反覆不補件致重排審查會議的額外成本
行政規費當事人規費法(非本條)戶籍謄本工本費、證照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行政許可法》第58條(行政許可不得收費原則及法律例外)
🇩🇪 德國VwVfG § 80(Kostenerstattung im Vorverfahren / 行政程序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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