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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2.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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