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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2 條(費用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2.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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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 Exc「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例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卷宗所生之費用),不在此限。 II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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