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52 條
- 1.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 2.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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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52條規定,程序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例外是專為當事人利益的支出、及當事人可歸責事由造成顯著延滯的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Q · 去政府機關辦事,那些程序費用要我自己付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本身產生的費用(調查、通知、送達)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但有兩個例外要你出:一是「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的費用,例如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二是「因可歸責於你的事由致程序顯著延滯」所生的延滯費用。判斷標準在於這筆費用到底是程序本身、為你的利益、還是你造成的拖延。
白話解讀
去政府機關辦事,你有沒有被要求付過一些說不清楚的費用?影印費、送達費、或者某種「行政規費」?這條畫了一條清楚的線:行政程序的費用,原則上政府買單。這是原則,不是例外。但線的另一邊有兩個口袋你要注意。第一個:如果費用是「專為你的利益」支出的,比如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這筆錢你出。第二個更狠:如果因為你的原因導致程序嚴重拖延,拖延產生的額外費用由你扛。什麼叫「可歸責於你」?反覆變更申請內容、該補件不補、傳喚不到場。政府把這些成本轉嫁給你,有這條當依據。所以這條同時是你的盾和你的枷鎖:保護你不被亂收費,但也警告你別當拖延程序的那個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費用負擔,是指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程序所生費用的歸屬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程序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例外於「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之費用」及「因可歸責於當事人致程序顯著延滯所生之費用」,改由當事人負擔。此規則須與依規費法另行收取的行政規費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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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費用是誰負擔?▾
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第52條第一項前段),兩個例外由當事人負擔: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的費用、及可歸責於當事人致程序顯著延滯的費用。
Q2去政府機關影印卷宗的費用要自己付嗎?▾
要。影印卷宗、複製錄音屬「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之費用」,依第52條第一項但書由當事人負擔。
Q3什麼是行政規費?跟程序費用一樣嗎?▾
不一樣。行政規費(如戶籍謄本工本費)是依規費法另外收的,第52條講的是程序本身的調查、通知、送達費用,原則政府付。
Q4我補件慢了,政府可以向我收延滯費用嗎?▾
要同時符合「可歸責於你」與「程序顯著延滯」兩個要件,機關才能依第52條第二項向你收延滯費用,遲兩三天不算顯著延滯。
Q5收到不合理的程序費用通知怎麼辦?▾
可書面請機關載明法律依據與費用明細,無依據可拒繳;對費用負擔決定不服可提訴願。
Q6什麼叫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
反覆變更申請內容、該補件不補、傳喚不到場等可歸責於己的行為,導致程序卡住才算。
Q7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付影印費嗎?▾
可能要。其費用依據即為第52條但書「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建議申請前先估算文件數量。
Q8對程序費用負擔決定不服,要在多久內救濟?▾
費用負擔決定屬行政處分,對其不服適用一般訴願期間,收到決定後30天內提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費用類型 | 負擔者 | 依據 | 舉例 |
|---|---|---|---|
| 程序本身費用 | 行政機關 | 第52條第一項前段 | 調查費、通知費、送達費 |
| 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 | 當事人 | 第52條第一項但書 | 影印卷宗、複製錄音、資訊公開影印 |
| 可歸責延滯費用 | 當事人 | 第52條第二項 | 反覆不補件致重排審查會議的額外成本 |
| 行政規費 | 當事人 | 規費法(非本條) | 戶籍謄本工本費、證照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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