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52 條
- 1.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 2.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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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52條規定,程序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例外是專為當事人利益的支出、及當事人可歸責事由造成顯著延滯的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Q · 去政府機關辦事,那些程序費用要我自己付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本身產生的費用(調查、通知、送達)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但有兩個例外要你出:一是「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的費用,例如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二是「因可歸責於你的事由致程序顯著延滯」所生的延滯費用。判斷標準在於這筆費用到底是程序本身、為你的利益、還是你造成的拖延。
白話解讀
去政府機關辦事,你有沒有被要求付過一些說不清楚的費用?影印費、送達費、或者某種「行政規費」?這條畫了一條清楚的線:行政程序的費用,原則上政府買單。這是原則,不是例外。但線的另一邊有兩個口袋你要注意。第一個:如果費用是「專為你的利益」支出的,比如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這筆錢你出。第二個更狠:如果因為你的原因導致程序嚴重拖延,拖延產生的額外費用由你扛。什麼叫「可歸責於你」?反覆變更申請內容、該補件不補、傳喚不到場。政府把這些成本轉嫁給你,有這條當依據。所以這條同時是你的盾和你的枷鎖:保護你不被亂收費,但也警告你別當拖延程序的那個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費用負擔,是指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程序所生費用的歸屬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程序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例外於「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之費用」及「因可歸責於當事人致程序顯著延滯所生之費用」,改由當事人負擔。此規則須與依規費法另行收取的行政規費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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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去政府辦事被要求繳一筆費用,合理嗎?▾
看費用性質。行政程序本身的費用(機關調查、送達、通知)由政府付,第52條第一項前段寫得很明確。但如果是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資料,這是專為你的利益的支出,你負擔合理。另外,行政規費是依規費法另外收的,跟這條無關。分不清楚時,直接問承辦人這筆費用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Q2我補件慢了一點,政府可以要我付延滯費用嗎?▾
要看兩個條件:你的延遲是否可歸責於你,以及是否造成顯著延滯。兩者都成立,機關才能依第52條第二項要你付延滯產生的費用。收到補件通知後盡量在期限內回覆,就算資料還沒齊全,也先書面說明進度,有回應和完全不回應在可歸責的認定上差很多。
Q3行政程序費用是誰負擔?▾
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第52條第一項前段),兩個例外由當事人負擔: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及可歸責致顯著延滯的費用。
Q4程序費用和行政規費差在哪?▾
程序費用是程序本身的調查通知送達費用,原則政府付;行政規費如戶籍謄本工本費是依規費法另收,由當事人付。
Q5什麼叫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的費用?▾
為當事人個人需求而生的支出,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資訊公開影印費,依第52條但書由當事人負擔。
Q6什麼叫可歸責於當事人的顯著延滯?▾
因當事人反覆變更申請、不補件、不到場等自身可歸責行為,導致程序明顯長時間停滯,遲兩三天不算。
Q7收到不合理的程序費用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費用性質,書面請機關載明法律依據與明細,無依據可拒繳,不服可提訴願。
Q8怎麼避免被收延滯費用?▾
收到補件或通知後在期限內回覆,就算資料未齊也先書面說明進度,杜絕機關以可歸責延滯轉嫁費用。
Q9對程序費用負擔不服怎麼救濟?▾
費用負擔決定屬行政處分,於收到決定後30天內提訴願。
Q10申請資訊公開的影印費怎麼算?▾
依第52條但書屬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由申請人負擔,申請前可先估算文件數量避免意外費用。
Q11程序費用 vs 行政規費哪個適用?▾
程序本身費用適用第52條由政府原則負擔;證照、謄本等規費適用規費法由當事人付,兩者法源不同。
Q12遲交兩天算不算顯著延滯?▾
不算。第二項要求顯著延滯,須是長時間程序停滯,短暫遲延不構成轉嫁費用的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費用類型 | 負擔者 | 依據 | 舉例 |
|---|---|---|---|
| 程序本身費用 | 行政機關 | 第52條第一項前段 | 調查費、通知費、送達費 |
| 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 | 當事人 | 第52條第一項但書 | 影印卷宗、複製錄音、資訊公開影印 |
| 可歸責延滯費用 | 當事人 | 第52條第二項 | 反覆不補件致重排審查會議的額外成本 |
| 行政規費 | 當事人 | 規費法(非本條) | 戶籍謄本工本費、證照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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