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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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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2. 2.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52條規定,程序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例外是專為當事人利益的支出、及當事人可歸責事由造成顯著延滯的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Q · 去政府機關辦事,那些程序費用要我自己付嗎?

原則由政府負擔,但專為你利益或你造成延滯的費用你付

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本身產生的費用(調查、通知、送達)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但有兩個例外要你出:一是「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的費用,例如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二是「因可歸責於你的事由致程序顯著延滯」所生的延滯費用。判斷標準在於這筆費用到底是程序本身、為你的利益、還是你造成的拖延。

白話解讀

去政府機關辦事,你有沒有被要求付過一些說不清楚的費用?影印費、送達費、或者某種「行政規費」?這條畫了一條清楚的線:行政程序的費用,原則上政府買單。這是原則,不是例外。但線的另一邊有兩個口袋你要注意。第一個:如果費用是「專為你的利益」支出的,比如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這筆錢你出。第二個更狠:如果因為你的原因導致程序嚴重拖延,拖延產生的額外費用由你扛。什麼叫「可歸責於你」?反覆變更申請內容、該補件不補、傳喚不到場。政府把這些成本轉嫁給你,有這條當依據。所以這條同時是你的盾和你的枷鎖:保護你不被亂收費,但也警告你別當拖延程序的那個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費用負擔,是指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程序所生費用的歸屬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程序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例外於「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之費用」及「因可歸責於當事人致程序顯著延滯所生之費用」,改由當事人負擔。此規則須與依規費法另行收取的行政規費區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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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去政府辦事被要求繳一筆費用,合理嗎?

看費用性質。行政程序本身的費用(機關調查、送達、通知)由政府付,第52條第一項前段寫得很明確。但如果是你要求影印卷宗、複製資料,這是專為你的利益的支出,你負擔合理。另外,行政規費是依規費法另外收的,跟這條無關。分不清楚時,直接問承辦人這筆費用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Q2我補件慢了一點,政府可以要我付延滯費用嗎?

要看兩個條件:你的延遲是否可歸責於你,以及是否造成顯著延滯。兩者都成立,機關才能依第52條第二項要你付延滯產生的費用。收到補件通知後盡量在期限內回覆,就算資料還沒齊全,也先書面說明進度,有回應和完全不回應在可歸責的認定上差很多。

Q3行政程序費用是誰負擔?

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第52條第一項前段),兩個例外由當事人負擔: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及可歸責致顯著延滯的費用。

Q4程序費用和行政規費差在哪?

程序費用是程序本身的調查通知送達費用,原則政府付;行政規費如戶籍謄本工本費是依規費法另收,由當事人付。

Q5什麼叫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的費用?

為當事人個人需求而生的支出,如影印卷宗、複製錄音、資訊公開影印費,依第52條但書由當事人負擔。

Q6什麼叫可歸責於當事人的顯著延滯?

因當事人反覆變更申請、不補件、不到場等自身可歸責行為,導致程序明顯長時間停滯,遲兩三天不算。

Q7收到不合理的程序費用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費用性質,書面請機關載明法律依據與明細,無依據可拒繳,不服可提訴願。

Q8怎麼避免被收延滯費用?

收到補件或通知後在期限內回覆,就算資料未齊也先書面說明進度,杜絕機關以可歸責延滯轉嫁費用。

Q9對程序費用負擔不服怎麼救濟?

費用負擔決定屬行政處分,於收到決定後30天內提訴願。

Q10申請資訊公開的影印費怎麼算?

依第52條但書屬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由申請人負擔,申請前可先估算文件數量避免意外費用。

Q11程序費用 vs 行政規費哪個適用?

程序本身費用適用第52條由政府原則負擔;證照、謄本等規費適用規費法由當事人付,兩者法源不同。

Q12遲交兩天算不算顯著延滯?

不算。第二項要求顯著延滯,須是長時間程序停滯,短暫遲延不構成轉嫁費用的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費用類型負擔者依據舉例
程序本身費用行政機關第52條第一項前段調查費、通知費、送達費
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當事人第52條第一項但書影印卷宗、複製錄音、資訊公開影印
可歸責延滯費用當事人第52條第二項反覆不補件致重排審查會議的額外成本
行政規費當事人規費法(非本條)戶籍謄本工本費、證照費

負擔者

程序本身費用
行政機關
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
當事人
可歸責延滯費用
當事人
行政規費
當事人

依據

程序本身費用
第52條第一項前段
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
第52條第一項但書
可歸責延滯費用
第52條第二項
行政規費
規費法(非本條)

舉例

程序本身費用
調查費、通知費、送達費
專為當事人利益支出
影印卷宗、複製錄音、資訊公開影印
可歸責延滯費用
反覆不補件致重排審查會議的額外成本
行政規費
戶籍謄本工本費、證照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行政許可法》第58條(行政許可不得收費原則及法律例外)
德國VwVfG § 80(Kostenerstattung im Vorverfahren / 行政程序費用之負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行政程序所生費用之負擔。   二、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以無償為原則。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例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卷宗所生之費用,即應由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   三、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行政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行負擔。   四、參考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

  • 行政程序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行政程序所生費用之負擔。   二、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以無償為原則。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例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卷宗所生之費用,即應由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   三、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行政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行負擔。   四、參考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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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因可歸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