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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08039 號
要旨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台南市政府函為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就存入保管專戶後應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九三○○○三七二五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徵收補償費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存入專戶保管,並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之行為,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所為。準此,該通知所生之費用,應非屬專為當事人利益所支出者,而係法律課予主管機關應為行為之費用,自應由該機關負擔之。綜上 貴部來函說明三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