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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2.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3.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4.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5.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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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II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III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1次」為限。 IV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V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訴願法§2 ii 2個月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訴願法§2 ii 2個月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訴願法§2 ii 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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