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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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讓人民有預見可能性)
Ⅱ、未依Ⅰ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Ⅲ、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1次」為限。
Ⅳ、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Ⅴ、遇天災、不可歸責之事由,遭受阻礙時,「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II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III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1次」為限。
IV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V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訴願法§2 ii 2個月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訴願法§2 ii 2個月
roychen92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訴願法§2 ii 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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