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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2.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3.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回復期間)。如該法定期間少於10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II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III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訴願法§15 行政訴訟法§91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訴願法§15 行政訴訟法§91
roychen92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地特
訴願法§15 行政訴訟法§91
hatti0719
2 years ago
國營招考
相關法條:訴願法第15條、行政訴訟法第91條
beyourfriend33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類似訴願法第15條
kaomago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回復原狀意指回復期間。 第1項後段「相等數日內」,假如申請期間為7日,則應於7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大於7日,則為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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