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50 條
- 1.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 2.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 3.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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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因天災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逾法定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遲誤逾一年不得申請。
Q · 行政申請逾期了,但不是我的錯,還能補救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第 1 項,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 10 日,於相等日數內申請。申請時須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第 2 項),且遲誤已逾一年者一律不得申請(第 3 項)。要件有三:事由不可歸責、10 日內提出並補件、未逾一年絕對上限。
白話解讀
地震把你家埋了,洪水把你的文件沖走了,你住院三個月根本不知道有一份限期補件的公文寄到了你已經不存在的信箱。等你終於爬出來,期限早就過了。完了嗎?沒有。這條就是法律留給你的逃生梯。只要逾期不是你的錯,你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0天內」申請回復原狀,把時間倒轉回去,當作你從來沒有逾期。但這道逃生門有三把鎖:第一,原因必須是不可歸責於你的(你自己忘了不算);第二,你必須在原因消滅後10天內就提出申請,同時補做那個你來不及做的事;第三,不管什麼理由,超過一年就徹底關門,再也打不開。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為行政程序的回復原狀規定,指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使逾期視同未逾期,但須同時補行應為之程序行為,且設有遲誤逾一年即不得申請的絕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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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申請過期怎麼辦?▾
若逾期原因不可歸責於你(天災、重病、郵件遺失等),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Q2回復原狀要在幾天內申請?▾
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如原本法定期間少於 10 日,則為相等日數內。
Q3什麼叫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天災、強制隔離、重病住院、非自身過失的郵件遺失等不可抗力;自己忘記、太忙不算。
Q4申請回復原狀只要寫申請書就好嗎?▾
不行。第 2 項要求申請的同時必須補行原本逾期未做的程序行為(如補件、提訴願)。
Q5逾期多久就完全不能申請回復原狀?▾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論原因多正當,一律不得申請,無例外。
Q6委託代書代辦逾期,算不可歸責嗎?▾
實務多認為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你選擇了該代理人,代理人疏失通常歸由你承擔。
Q7COVID 隔離錯過期限可以用這條嗎?▾
強制隔離屬不可歸責事由,解除隔離後 10 日內可申請;自主防疫的認定較模糊。
Q8回復原狀的 10 日從哪天開始算?▾
從「原因消滅」那天起算(如出院日、解除隔離日、得知郵件遺失日),不是恢復正常生活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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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是否不可歸責 | 10日起算日 | 可否回復原狀 |
|---|---|---|---|
| 天災致申請案滅失 | 是 | 災害結束、可恢復行動日 | 可(未逾一年) |
| 重病住院意識不清 | 是 | 出院或恢復意識日 | 可(未逾一年) |
| 掛號郵件遭郵局遺失 | 是(須有掛號回執) | 得知遺失日 | 可(須能舉證) |
| 自己忘記或太忙 | 否 | 不適用 | 不可 |
| 委任代理人疏失 | 原則否(歸責於本人) | 不適用 | 原則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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