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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財字第 09911140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申報義務人因腦出血入院開刀診療,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其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身體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職財產申報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99 年 11 月 25 日經政處字第 09904239320 號函。

二、按本法係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制定,其立意在於使實際負領導、決策、監督責任而具有重要職權,或所執行業務易滋弊端之主管人員,其財產得供公眾檢驗及受理申報機關(構)查核、比對,藉該等人員之財產透明化,落實全民監督之立法目的。本法雖未明示公職人員於「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時,毋庸為財產申報;然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旋「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者,倘其未滿申報期限(3 個月)即帶職帶薪出國,揆諸本部 98 年 10 月8 日法政決字第 0981112372 號函所示「留職停薪期間暫無庸申報財產」之意旨,其於就(到)職財產申報前既已「帶職帶薪」出國,自應俟其返國敘職後,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於 3 個月內完成就(到)職財產申報,本部 98 年 10 月 8 日法政決字第 0981112372 號函、99 年 4 月 27 日法政字第 0999016517 號函其中有關「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部分之意旨,應停止適用,本部 100 年 1 月 4 日法政字第 0991113676 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申報義務人因右側腦出血併腦室內出血入院開刀診療,現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揆諸前開說明,當依日後該申報義務人之身體復原情形,依本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於 2 個月內完成卸(離)職財產申報。

正本

經濟部政風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本司第二科、本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財字第 09911140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發布,要旨:申報義務人因腦出血入院開刀診療,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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