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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2.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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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財產申報 到職:3個月內 喪失身分:2個月內卸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