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

  1. 1.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2. 2.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的規定,公職人員應在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並且每年定期申報一次。如果在同一個申報年度已經辦理過就(到)職的申報,則可以免於該年度的定期申報。 另外,根據該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公職人員失去需要申報財產的身分,則應在前一條所定的期限內向原受理財產申報的機關(構)申報其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的財產情況。但如果在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次擔任需要申報財產的公職,則應依照前項的規定辦理就(到)職的申報,並且可以免除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的申報。 以上回答的資料主要參考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並依據該法的最新修正版本進行解釋。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範例,無法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