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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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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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平信與快遞不適用。
Q · 申請掛號寄出當天郵戳就算數嗎?平信可以嗎?
以交郵當天掛號郵戳為準,平信不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向行政機關提出時,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郵件在途多久都不影響是否準時。但有兩個關鍵限制:第一,必須是「掛號」,平信沒有官方郵戳紀錄不受保護;第二,僅限「基於法規之申請」且以郵寄方式提出,快遞、電子郵件、親自遞送原則上以機關實際收件日為準。
深度解讀
截止日的最後一刻,你站在郵局櫃檯前,手上是一份攸關權益的申請書。窗口收了你的掛號信,撕下郵戳聯給你。就在這個瞬間,你已經安全了。不管這封信要走幾天才到機關,不管途中是否延誤,法律上你在「交郵當天」就完成了申請。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所有行政申請案的最後防線。它把郵局變成你的時間膠囊:只要你在期限內把掛號信塞進郵局的手裡,後面的事就不是你的問題了。但注意兩個致命細節:第一,必須是「掛號」,平信不算。第二,以「郵戳」為準,不是你出門的時間,不是你寫信的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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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受理申請時間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 行政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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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