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 1.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 2.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 3.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4.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 5.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行政期間始日不計入,末日遇假日順延、遇星期六延至次星期一上午,處罰期間則依有利人民方向計算。
Q · 行政處分的期限到底要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以日計算的期間始日不計算在內,從次日開始起算。例如4月1日收到附30日訴願期限的處分,從4月2日起算30日。但若末日為星期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至次日;末日為星期六者,只到次星期一「上午」,下午送件即逾期。涉及對人民的處罰期間(如停業)則依第5項以對人民有利方向計算。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算過日子,結果發現算錯一天,整件事就泡湯了?在跟政府打交道的世界裡,「差一天」不是小事,是你的訴願權、申請權直接蒸發。這條就是那本計算規則書。聽起來很無聊,但它藏著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暗門:如果政府要處罰你(吊銷執照、停止營業),期間的計算方式會自動切換成對你有利的版本。星期天到期?如果是你申請東西,順延到星期一;但如果是政府罰你停業三天,星期天照算,因為提早結束對你有利。法律在這裡做了一件很少人注意到的事:同一套計算規則,根據「對誰有利」自動切換方向。搞懂這條的人,在計算任何行政期限時不會再犯「差一天」的致命錯誤。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為行政期間計算的總則性規範,統一規定行政程序中以時、日、星期、月、年計算之期間的起算(始日不計入)、末日認定(遇假日順延、星期六延至次星期一上午)及處罰性不利處分的特別計算方式(始日以一日論、末日假日照計,但以有利人民者為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依第48條規則回傳真正起算日與末日(自動判斷假日順延、星期六延次星期一上午、處罰性有利人民切換)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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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48條期間怎麼算?▾
以日計算者始日不計入,從次日起算;末日遇假日順延,遇星期六延至次星期一上午。
Q2收到罰單那天算在30天訴願期限內嗎?▾
不算。依第2項始日不計入,從次日起算30日。
Q3期限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怎麼辦?▾
延至次星期一上午為末日,下午送件即逾期。
Q4停業處罰的期間末日遇假日要順延嗎?▾
原則照計不順延(第5項),因為提早結束對人民有利。
Q5以月計算期間最後一個月沒有相當日怎麼算?▾
依第3項但書,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末日。
Q6處分沒寫救濟期限,期限會變多久?▾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未教示救濟期間者訴願期間延長為一年。
Q7期間以時計算的話從何時起算?▾
即時起算(第1項),不適用始日不計入。
Q8算錯一天送件逾期還有救嗎?▾
可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主張非可歸責事由聲請回復原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一般期間(申請/救濟) | 處罰性不利處分期間 |
|---|---|---|
| 始日 | 不計入,次日起算(第2項) | 以一日論,當日整天計入(第5項) |
| 末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 | 順延至次日(第4項) | 照計不順延(第5項本文) |
| 末日遇星期六 | 延至次星期一上午(第4項) | 照計,但有利人民者從有利(第5項但書) |
| 計算原則 | 統一規則、保障人民程序權 | 對人民有利方向自動切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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