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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為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6 年 9 月 26 日環署化字第 1068000343 號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四之規定,運作孔雀綠等 13 項增列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須於 107 年 2 月 15 日起開始作成運作紀錄、釋放量紀錄並依規定定期申報,另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運作人應於每月 10日前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二、倘該運作人已自 107 年 2 月 15 日起製作運作紀錄,並於申報期限(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為 107 年 3 月 12 日)前向貴局申請臨時證件並完成申報運作紀錄,則無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發布,要旨:為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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