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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為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6 年 9 月 26 日環署化字第 1068000343 號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四之規定,運作孔雀綠等 13 項增列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須於 107 年 2 月 15 日起開始作成運作紀錄、釋放量紀錄並依規定定期申報,另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運作人應於每月 10日前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二、倘該運作人已自 107 年 2 月 15 日起製作運作紀錄,並於申報期限(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為 107 年 3 月 12 日)前向貴局申請臨時證件並完成申報運作紀錄,則無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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