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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2.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3. 前項接觸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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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II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該行政行為效力未必受影響 III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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