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7 條
- 1.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 2.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 3.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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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7條規定,公務員除職務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程序外接觸;必要接觸時書面須附卷公開,口頭須作成載明對象、時間、地點、內容之紀錄。
Q · 公務員可以私下跟案件當事人接觸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47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程序外接觸。若不得已接觸,所有往來書面文件必須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若是電話或當面口頭接觸,還須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四要素。重點不是禁止溝通,而是要求所有溝通對全體當事人透明,消除資訊不對稱。
白話解讀
政府官員和你的對手私下碰面、喝咖啡、講電話,聊的是你的案子,而你完全不知道。這種事在法律上有個名字叫「程序外接觸」,而這條就是專門堵這個洞的。規則很硬:除非職務上必須,公務員不准跟案件當事人在正式程序之外私下接觸。如果不得已接觸了,所有書面文件必須放進卷宗,讓你看得到。如果是講電話或當面聊,還得做成書面紀錄,寫清楚跟誰聊、什麼時候、在哪裡、聊了什麼。這條的意思不是「公務員不能跟人說話」,而是「所有說過的話都必須攤在陽光下」。你被矇在鼓裡做出的任何讓步或同意,都可能是建立在不公平的資訊落差上。
法律定性
程序外接觸禁止指公務員於行政程序進行中,除職務上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在正式程序之外私下接觸;必要接觸時須將書面文件附卷公開,口頭接觸須作成載明對象、時間、地點、內容之書面紀錄,以確保程序公正與當事人間的武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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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47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除職務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程序外接觸,接觸須留紀錄並公開,是行政透明的防弊條款。
Q2什麼叫程序外接觸?▾
在正式行政程序之外,公務員與當事人私下碰面、餐敘、電話聯繫談及案件實質內容的行為。
Q3公務員打電話通知補件算違法接觸嗎?▾
通常不算,通知補件屬程序本身的職務行為;但若涉及案件實質判斷或單方透露資訊就越線。
Q4我懷疑對方私下接觸承辦人怎麼辦?▾
先依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檢查有無接觸紀錄,無紀錄又有間接證據可在訴願主張程序瑕疵。
Q5違反第47條會怎樣?▾
公務員可能受懲處,更重要的是若接觸影響決定公正性,該行政處分的正當性會被動搖。
Q6接觸紀錄要記哪些內容?▾
非書面接觸須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四要素,缺一不可。
Q7程序外接觸紀錄我看得到嗎?▾
看得到,書面文件須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可依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
Q8可以用程序外接觸當作翻案理由嗎?▾
可作為程序瑕疵攻擊點,須在處分送達後30天內提訴願,能動搖處分公正性但非必然翻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定義務 | 公開對象 | 依據 |
|---|---|---|---|
| 書面程序外接觸 | 所有往來書面文件附卷 | 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 第47條第2項 |
| 口頭(電話/當面)接觸 | 作成書面紀錄,載明對象、時間、地點、內容 | 附卷後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 第47條第3項 |
| 職務上必要之接觸 | 屬例外,仍宜留存紀錄以杜爭議 | 視程序性質 | 第47條第1項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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