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2.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 4.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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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6條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權,機關非有五款例外不得拒絕,無保密必要部分仍須提供。
Q · 政府不讓我看自己案件的卷宗,合法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只要是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就有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機關要拒絕,必須具體指出屬於五款例外之一(決定前擬稿、國防外交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嚴重妨礙公共利益職務);就算部分內容須保密,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籠統說「內部文件」而全面封鎖,不符本條。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跟政府在打一場仗,但政府手上有你的資料、有他做決定的過程紀錄、有別人提供的證詞,而你什麼都看不到。這公平嗎?46條說:不公平,所以你有權看。不只是看,你還能抄、能印、能拍照。而且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反過來的:不是你要證明為什麼該讓你看,是政府要證明為什麼不讓你看。只有五種例外情況政府才能拒絕,而且就算屬於例外,「不需要保密的部分」仍然要給你看。更狠的是第四項:如果你發現政府檔案裡關於你的紀錄是錯的,你可以拿證據要求更正。這不是請求,這是權利。多數人跟政府打交道時最大的劣勢就是資訊不對等,這條法律就是來打破這個不對等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範「閱覽卷宗權」,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中,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之程序權利。其設計採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機關須就五款列舉情形負拒絕之舉證責任,並包含當事人對自身錯誤記載之更正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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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46條是什麼?▾
規範閱覽卷宗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可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卷宗。
Q2誰可以申請閱卷?▾
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須能說明閱覽對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Q3閱卷可以拍照嗎?▾
可以。46條明列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四種方式皆可。
Q4機關可以拒絕閱卷嗎?▾
僅限五款例外,且須書面具體指明,無保密必要部分仍應准許。
Q5被拒絕閱卷怎麼辦?▾
拒絕本身是行政處分,可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對拒絕處分提訴願。
Q6閱卷要花錢嗎?▾
複印工本費依各機關規費標準,閱覽本身原則上不另收費。
Q7不是當事人但會被影響可以閱卷嗎?▾
可以,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需具體說明受影響的法律上利益。
Q8發現卷宗記載錯誤能更正嗎?▾
可以。第4項規定就自身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行政程序法46條閱卷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個資法10條查閱 |
|---|---|---|---|
| 申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以下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 |
| 申請人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任何人民 | 個資當事人本人 |
| 客體 | 特定行政程序之卷宗資料 | 政府持有之一般資訊 | 關於本人之個人資料 |
| 前提限制 |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 原則公開、例外限制 | 查閱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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