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6條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權,機關非有五款例外不得拒絕,無保密必要部分仍須提供。
Q · 政府不讓我看自己案件的卷宗,合法嗎?
原則上不合法。46條給你閱卷權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只要是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就有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機關要拒絕,必須具體指出屬於五款例外之一(決定前擬稿、國防外交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嚴重妨礙公共利益職務);就算部分內容須保密,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籠統說「內部文件」而全面封鎖,不符本條。
想像一下:你跟政府在打一場仗,但政府手上有你的資料、有他做決定的過程紀錄、有別人提供的證詞,而你什麼都看不到。這公平嗎?46條說:不公平,所以你有權看。不只是看,你還能抄、能印、能拍照。而且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反過來的:不是你要證明為什麼該讓你看,是政府要證明為什麼不讓你看。只有五種例外情況政府才能拒絕,而且就算屬於例外,「不需要保密的部分」仍然要給你看。更狠的是第四項:如果你發現政府檔案裡關於你的紀錄是錯的,你可以拿證據要求更正。這不是請求,這是權利。多數人跟政府打交道時最大的劣勢就是資訊不對等,這條法律就是來打破這個不對等的。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範「閱覽卷宗權」,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中,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之程序權利。其設計採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機關須就五款列舉情形負拒絕之舉證責任,並包含當事人對自身錯誤記載之更正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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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行政程序法沒有明定閱卷處理期限,但依同法第51條,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應在兩個月內處理,實務上多數機關一至二週內安排閱卷。拖延不合理可依第51條催告,催告後再拖即構成怠於處分,可直接提訴願。提示:申請書寫明訴願截止日,機關通常會加速。
46條明列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四種方式皆可。機關若稱只能看不能拍,須說明法律依據。實務上多會讓你用手機拍,但可能要求不拍到其他案件資料。提示:拍照存證加手寫重點筆記,兩者都留著。
可以。46條申請權人除當事人外也含利害關係人,關鍵是能說明該程序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法律上利益(不是單純好奇)。例如鄰地申請設廠的建照審查,你就是利害關係人。提示:申請書具體寫清楚你的什麼利益會受什麼影響,越具體越不易被以非利害關係人為由擋掉。
規範閱覽卷宗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可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卷宗,是打破政府資訊不對等的核心條文。
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四種方式都可以,不是只能用眼睛看。
決定前擬稿、國防外交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嚴重妨礙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
閱卷針對特定行政程序卷宗、限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資訊公開針對政府一般資訊、任何人民可申請。
寫書面申請載明身分、卷宗範圍與所維護的法律上利益 → 送作成處分機關 → 保留回執,可註明訴願截止日。
拒絕須書面具體指明例外款項;不服得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對拒絕處分提訴願。
無明定期限,但依第51條應於兩個月內處理,實務上常一至二週;拖延可催告後提怠於處分訴願。
依第四項,就自身記載錯誤檢具事實證明,向相關機關請求更正,這是法律上的請求權而非單純申訴。
進行中的特定行政程序用46條(特別法),一般政府資訊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普通法),兩者為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 項目 | 行政程序法46條閱卷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個資法10條查閱 |
|---|---|---|---|
| 申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以下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 |
| 申請人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任何人民 | 個資當事人本人 |
| 客體 | 特定行政程序之卷宗資料 | 政府持有之一般資訊 | 關於本人之個人資料 |
| 前提限制 |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 原則公開、例外限制 | 查閱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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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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