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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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參與原則、效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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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科
Ⅰ、當事人 (參§20)或利害關係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非經濟、情感上關係)其餘不相關人需申請資訊公開應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本條限制申請人)
Ⅱ、下列情形機關得拒絕公開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Ⅲ、限制公開)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Ⅲ、限制公開)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Ⅳ、僅有「當事人」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Ⅰ之資料及券宗。(利害關係人無權限)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申請閱覽被拒絕(程序決定)→不得(立刻)救濟
mmoooo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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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初考
I:個案的資訊公開(只針對少數人)
❗️「當事人」➡️ §20
❗️「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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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只想學法律
政府資訊公開法§2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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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只想學法律
政府資訊公開法§2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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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Exc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關聯性&必要性)者為限。
本條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
II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Ex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例如課綱微調)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I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分離原則(其餘資訊遮蔽)
IV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閱覽卷宗
1、立法目的:當事人武器平等、當事人參與原則
2、閱覽卷宗的要件:
(1)申請人:僅限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涉及其法律上利益者為限。
(2)申請期間:必須於行政程序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訴願、行政訴訟)申請。
3、限制提供之事項: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4、申請提供閱覽卷宗不服之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必須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5、📌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二者提供閱覽資料卷宗的關係、區別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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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一款:準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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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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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類科
此條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
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僅限於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第三項利害關係人無更正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