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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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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2.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3.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4. 4.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6條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權,機關非有五款例外不得拒絕,無保密必要部分仍須提供。

Q · 政府不讓我看自己案件的卷宗,合法嗎?

原則上不合法。46條給你閱卷權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只要是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就有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機關要拒絕,必須具體指出屬於五款例外之一(決定前擬稿、國防外交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嚴重妨礙公共利益職務);就算部分內容須保密,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籠統說「內部文件」而全面封鎖,不符本條。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跟政府在打一場仗,但政府手上有你的資料、有他做決定的過程紀錄、有別人提供的證詞,而你什麼都看不到。這公平嗎?46條說:不公平,所以你有權看。不只是看,你還能抄、能印、能拍照。而且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反過來的:不是你要證明為什麼該讓你看,是政府要證明為什麼不讓你看。只有五種例外情況政府才能拒絕,而且就算屬於例外,「不需要保密的部分」仍然要給你看。更狠的是第四項:如果你發現政府檔案裡關於你的紀錄是錯的,你可以拿證據要求更正。這不是請求,這是權利。多數人跟政府打交道時最大的劣勢就是資訊不對等,這條法律就是來打破這個不對等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範「閱覽卷宗權」,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中,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之程序權利。其設計採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機關須就五款列舉情形負拒絕之舉證責任,並包含當事人對自身錯誤記載之更正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去機關要求看卷宗,承辦人說要簽公文跑流程要等三個月,合理嗎?

不合理。行政程序法沒有明定閱卷處理期限,但依同法第51條,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應在兩個月內處理,實務上多數機關一至二週內安排閱卷。拖延不合理可依第51條催告,催告後再拖即構成怠於處分,可直接提訴願。提示:申請書寫明訴願截止日,機關通常會加速。

Q2閱卷時可以拍照嗎?還是只能手抄?

46條明列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四種方式皆可。機關若稱只能看不能拍,須說明法律依據。實務上多會讓你用手機拍,但可能要求不拍到其他案件資料。提示:拍照存證加手寫重點筆記,兩者都留著。

Q3我不是當事人,但那個案子的結果會影響到我,可以申請閱卷嗎?

可以。46條申請權人除當事人外也含利害關係人,關鍵是能說明該程序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法律上利益(不是單純好奇)。例如鄰地申請設廠的建照審查,你就是利害關係人。提示:申請書具體寫清楚你的什麼利益會受什麼影響,越具體越不易被以非利害關係人為由擋掉。

Q4行政程序法46條是什麼?

規範閱覽卷宗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可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卷宗,是打破政府資訊不對等的核心條文。

Q5閱覽卷宗權包含哪些方式?

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四種方式都可以,不是只能用眼睛看。

Q6什麼是閱卷的五款例外?

決定前擬稿、國防外交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嚴重妨礙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

Q7閱卷權跟政府資訊公開有什麼不同?

閱卷針對特定行政程序卷宗、限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資訊公開針對政府一般資訊、任何人民可申請。

Q8行政程序法46條怎麼申請閱卷?

寫書面申請載明身分、卷宗範圍與所維護的法律上利益 → 送作成處分機關 → 保留回執,可註明訴願截止日。

Q9閱卷被機關拒絕怎麼辦?

拒絕須書面具體指明例外款項;不服得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對拒絕處分提訴願。

Q10閱卷申請要多久才會准?

無明定期限,但依第51條應於兩個月內處理,實務上常一至二週;拖延可催告後提怠於處分訴願。

Q11發現卷宗記載錯誤怎麼更正?

依第四項,就自身記載錯誤檢具事實證明,向相關機關請求更正,這是法律上的請求權而非單純申訴。

Q12行政程序法46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哪個適用?

進行中的特定行政程序用46條(特別法),一般政府資訊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普通法),兩者為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行政程序法46條閱卷政府資訊公開法個資法10條查閱
申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以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
申請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任何人民個資當事人本人
客體特定行政程序之卷宗資料政府持有之一般資訊關於本人之個人資料
前提限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原則公開、例外限制查閱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行政程序法46條閱卷

申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申請人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客體
特定行政程序之卷宗資料
前提限制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政府資訊公開法

申請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以下
申請人
任何人民
客體
政府持有之一般資訊
前提限制
原則公開、例外限制

個資法10條查閱

申請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
申請人
個資當事人本人
客體
關於本人之個人資料
前提限制
查閱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手続法第18条(聴聞における文書等の閲覧)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37조(문서의 열람 또는 복사)
德國VwVfG § 29(Akteneinsicht durch Beteiligte)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11-1 et s.(accès aux documents administratifs)
美國Privacy Act of 1974, 5 U.S.C. § 552a(d)(access & amendment of records)+ FOIA 5 U.S.C. § 55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錯誤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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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