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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1.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2.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3.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4. 4.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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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6條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權,機關非有五款例外不得拒絕,無保密必要部分仍須提供。

Q · 政府不讓我看自己案件的卷宗,合法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只要是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就有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機關要拒絕,必須具體指出屬於五款例外之一(決定前擬稿、國防外交機密、個人隱私營業秘密、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嚴重妨礙公共利益職務);就算部分內容須保密,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籠統說「內部文件」而全面封鎖,不符本條。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跟政府在打一場仗,但政府手上有你的資料、有他做決定的過程紀錄、有別人提供的證詞,而你什麼都看不到。這公平嗎?46條說:不公平,所以你有權看。不只是看,你還能抄、能印、能拍照。而且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反過來的:不是你要證明為什麼該讓你看,是政府要證明為什麼不讓你看。只有五種例外情況政府才能拒絕,而且就算屬於例外,「不需要保密的部分」仍然要給你看。更狠的是第四項:如果你發現政府檔案裡關於你的紀錄是錯的,你可以拿證據要求更正。這不是請求,這是權利。多數人跟政府打交道時最大的劣勢就是資訊不對等,這條法律就是來打破這個不對等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範「閱覽卷宗權」,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中,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之程序權利。其設計採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機關須就五款列舉情形負拒絕之舉證責任,並包含當事人對自身錯誤記載之更正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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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46條是什麼?

規範閱覽卷宗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可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卷宗。

Q2誰可以申請閱卷?

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須能說明閱覽對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Q3閱卷可以拍照嗎?

可以。46條明列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四種方式皆可。

Q4機關可以拒絕閱卷嗎?

僅限五款例外,且須書面具體指明,無保密必要部分仍應准許。

Q5被拒絕閱卷怎麼辦?

拒絕本身是行政處分,可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對拒絕處分提訴願。

Q6閱卷要花錢嗎?

複印工本費依各機關規費標準,閱覽本身原則上不另收費。

Q7不是當事人但會被影響可以閱卷嗎?

可以,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需具體說明受影響的法律上利益。

Q8發現卷宗記載錯誤能更正嗎?

可以。第4項規定就自身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行政程序法46條閱卷政府資訊公開法個資法10條查閱
申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以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
申請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任何人民個資當事人本人
客體特定行政程序之卷宗資料政府持有之一般資訊關於本人之個人資料
前提限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原則公開、例外限制查閱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第18条(聴聞における文書等の閲覧)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37조(문서의 열람 또는 복사)
🇩🇪 德國VwVfG § 29(Akteneinsicht durch Beteiligte)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11-1 et s.(accès aux documents administratifs)
🇺🇸 美國Privacy Act of 1974, 5 U.S.C. § 552a(d)(access & amendment of records)+ FOIA 5 U.S.C. §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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