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能否建立線上影像資料庫並開放供違規人自行查詢觀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4 年 1 月 15 日警署交字第 1140054076 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又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資法之規定(本部 113 年 4 月 9 日法律字第 11303504550 號函參照)。有關所詢警察機關提供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供違規人查詢觀看乙節,宜先釐清違規人是否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則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資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檔案法第 18 條與政資法第 18條分別定有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卷宗、拒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不予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關於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可否提供違規人查詢觀看,應衡酌具體個案情形,分別依行政程序法、檔案法及政資法規定審認之;如有涉及個人資料部分,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四、又就違規人申請查閱相關資料、卷宗、檔案或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9 條及政資法第 13 條已分別明定機關之提供方式。至貴署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建立資料庫之目的、管理運用、所欲保障之權益及是否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等情審認之。 五、另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係以結合民間資源及創意,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為目的(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 1 點參照),其與上開政資法之立法目的不同,二者之資料取得程序及提供方式等亦有差異。又政資法並非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之法源依據,僅其中涉及政府資訊之公開者,仍應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檢視判斷之(本部 105 年 11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503516610號函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