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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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已於 2005 年刪除,原規定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義務,移至《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範。
Q · 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為什麼是空的?
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原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法規命令、施政計畫、預算決算、採購契約等八款資訊,但因《政府資訊公開法》於民國 94 年公布施行、以專法完整承接並擴充,本條於同年 12 月 28 日刪除。現在要主張政府資訊公開,法源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主動公開)與第 9 條以下(申請提供),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空的,但它空得有意義。2005 年以前,行政機關該公開什麼資訊,規定就寫在行政程序法這裡:法規命令、施政計畫、預算決算、採購契約、補助金、會議紀錄,全部列了八款。然後立法院通過了一部專門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把這些內容搬過去,擴充得更完整,這條就被刪除了。你現在如果想要求政府公開某筆資料,不要翻行政程序法,要翻《政府資訊公開法》。很多人在查政府資訊公開的法源時,搜到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然後一頭霧水:怎麼是空的?因為它搬家了。知道它搬去哪裡,就不會在錯誤的法條上浪費時間。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版本是台灣首次在法律層級確立行政機關主動公開資訊義務的規定,列舉八款應公開事項;民國 94 年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專法完整承接而刪除,現行政府資訊公開之法源已全面移轉至該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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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要看哪部法?▾
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主動公開、第 9 條以下規定申請提供,不是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
Q2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已刪除,現行法源是政府資訊公開法。
Q3資訊公開和卷宗閱覽是同一條路嗎?▾
不是。資訊公開走政府資訊公開法,卷宗閱覽走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申請條件與拒絕事由不同。
Q4原本第 45 條的八款公開事項還在嗎?▾
在,幾乎原封不動被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吸收並擴充。
Q5為什麼查到第 45 條是空的?▾
因為條文搬家了,內容移到專法,原條文僅留「刪除」字樣。
Q6考試引用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會錯嗎?▾
會。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源引用即為錯誤,正解是政府資訊公開法。
Q7申請政府資訊被拒絕怎麼救濟?▾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非依行政程序法第 45 條。
Q8為什麼不直接修改而是刪除另立專法?▾
因資訊公開涉及主動公開、申請、收費、救濟,範圍遠超行政程序法一條所能承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
| 法源依據 | 現行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義務 | 特定行政程序卷宗閱覽權 |
| 適用對象 | 任何人皆可請求一般政府資訊 | 限該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申請範圍 | 法規命令、施政計畫、預算、採購契約等 | 與該案件有關之卷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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