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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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4條原揭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已於2005年刪除,相關規定移至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以下。
Q · 行政程序法第44條現在還有效嗎?要查政府資訊公開看哪條?
行政程序法第44條已於2005年12月28日刪除。它原本是1999年立法時宣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的過渡條款,並要求兩年內完成專法。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後,本條階段性任務完成而刪除。現在要主張政府資訊公開權利,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公開為原則)及第18條(限制例外)。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故事本身就值得知道。1999年行政程序法剛誕生時,第44條是台灣第一次在法律裡寫下「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它甚至設了一個deadline:兩年內必須完成專門立法,否則行政院要先訂辦法來執行。這在當時是一個突破性的宣示。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正式上路,第44條的階段性任務完成,被刪除。所以你如果現在想查政府資訊公開的權利,要翻的不是行政程序法,而是政府資訊公開法。這條的消失不是倒退,是升級:從一個過渡條款,進化成一整部專法。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44條為已刪除條文。其於1999年立法時揭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並設定過渡期要求另定專法;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後本條刪除,相關規範移由該專法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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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44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2005年12月28日刪除,改由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
Q2政府資訊公開現在要看哪部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揭示公開為原則,第18條規定限制例外。
Q3為什麼第44條被刪除?▾
因政府資訊公開法已完成專法立法並施行,本條過渡任務完成。
Q4條文被刪了為什麼還留條號?▾
為維持整部法律條號穩定,避免後續條號全部重編、引用出錯。
Q5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去哪裡?▾
向持有該資訊的行政機關申請,機關原則上15日內決定准駁,被拒可提訴願。
Q6舊教科書引用第44條還能用嗎?▾
內容已失效,但可作為了解政府資訊公開法制沿革的背景。
Q7第44條刪除代表政府縮減資訊公開嗎?▾
相反,是從過渡條款升級為完整專法,屬保障強化。
Q8政府資訊公開法什麼時候施行?▾
2005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接替行政程序法第44條的階段性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4 | current |
|---|---|---|
| 規範形式 | 行政程序法第44條(過渡宣示條款) | 政府資訊公開法(完整專法) |
| 效力狀態 | 2005年刪除 | 現行有效 |
| 公開原則 | 宣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 | 第5條明定公開為原則、第18條列限制例外 |
| 申請與救濟 | 未細緻規範 | 申請程序、准駁期限、訴願救濟完整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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