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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44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4條原揭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已於2005年刪除,相關規定移至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以下。

Q · 行政程序法第44條現在還有效嗎?要查政府資訊公開看哪條?

行政程序法第44條已於2005年12月28日刪除。它原本是1999年立法時宣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的過渡條款,並要求兩年內完成專法。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後,本條階段性任務完成而刪除。現在要主張政府資訊公開權利,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公開為原則)及第18條(限制例外)。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故事本身就值得知道。1999年行政程序法剛誕生時,第44條是台灣第一次在法律裡寫下「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它甚至設了一個deadline:兩年內必須完成專門立法,否則行政院要先訂辦法來執行。這在當時是一個突破性的宣示。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正式上路,第44條的階段性任務完成,被刪除。所以你如果現在想查政府資訊公開的權利,要翻的不是行政程序法,而是政府資訊公開法。這條的消失不是倒退,是升級:從一個過渡條款,進化成一整部專法。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44條為已刪除條文。其於1999年立法時揭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並設定過渡期要求另定專法;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後本條刪除,相關規範移由該專法承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44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2005年12月28日刪除,改由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

Q2政府資訊公開現在要看哪部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揭示公開為原則,第18條規定限制例外。

Q3為什麼第44條被刪除?

因政府資訊公開法已完成專法立法並施行,本條過渡任務完成。

Q4條文被刪了為什麼還留條號?

為維持整部法律條號穩定,避免後續條號全部重編、引用出錯。

Q5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去哪裡?

向持有該資訊的行政機關申請,機關原則上15日內決定准駁,被拒可提訴願。

Q6舊教科書引用第44條還能用嗎?

內容已失效,但可作為了解政府資訊公開法制沿革的背景。

Q7第44條刪除代表政府縮減資訊公開嗎?

相反,是從過渡條款升級為完整專法,屬保障強化。

Q8政府資訊公開法什麼時候施行?

2005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接替行政程序法第44條的階段性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44current
規範形式行政程序法第44條(過渡宣示條款)政府資訊公開法(完整專法)
效力狀態2005年刪除現行有效
公開原則宣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第5條明定公開為原則、第18條列限制例外
申請與救濟未細緻規範申請程序、准駁期限、訴願救濟完整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情報公開法)第5条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6条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00-1(ancienne loi CADA n°78-753)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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