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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25882 號
要旨
關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應依何種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疑義
主旨
關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應依何種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警署督字第○九三○○九九九九八號函。二、按檔案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一項)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項) 」其所稱「檔案」,依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又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復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資訊,指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準此,行政資訊所涵蓋之範圍較行政機關之檔案為廣,檔案為行政資訊之一部分。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與檔案法之規定競合時,前者為法規命令,後者屬法律位階,自應優先適用。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行政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