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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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quan
5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民主
candice0715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自由心證原則:法院對本案之實體判斷,應受論理及經驗法則之拘束(↗️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辯論主義、↖️證據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恣意心證:排除法院之恣意
candice0715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搭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自由心證主義(並非完全自由),應受1論理法則2經驗法則所拘束。
banridi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理由須具明確性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自由心證
🔵湯德宗師:43告知決定及理由,行政機關有「回應」人民之義務
yuuuhe11o1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對於行政機關之調查,考量行政專業性、機動性及效能性之特質,而採「自由心證主義」;另同時課予行政機關「說明理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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