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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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機關到場調查事實
II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lydia40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勘驗:機關自己到場調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