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42 條
- 1.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 2.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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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2條規定機關勘驗應通知當事人到場,未通知即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得於訴願主張撤銷處分。
Q · 政府勘驗沒通知我到場,做出的處分有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42條第二項,勘驗時機關「應」通知當事人到場,僅在「不能通知」時例外免除。若機關有能力通知卻跳過程序,逕行勘驗並據以作成不利處分,即構成程序瑕疵。當事人得於收受處分後30日內提起訴願,主張該勘驗筆錄所建立的事實認定基礎有瑕疵,請求撤銷處分。
白話解讀
政府要來你家、你的工地、你的店面「看一看」,聽起來你只能乖乖開門?沒那麼簡單。42 條給了行政機關勘驗的權力,但同時給了你一把鑰匙:他們必須通知你到場。這不是客氣,是法律義務。你到場不是去當觀眾,而是去確保他們看到的、記錄的,跟事實一致。勘驗筆錄會成為日後做成處分的證據基礎(第43條),你不在場,筆錄裡寫什麼你連質疑的機會都沒有。唯一的例外是「不能通知」,例如緊急公安事故現場、聯繫不到你。但「找不到你」跟「懶得通知你」是兩回事。實務上,很多機關為了省事跳過通知程序,直接勘驗完寫報告,這恰好是你事後翻盤最有力的程序瑕疵。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為查明事實得實施勘驗,並課予勘驗時通知當事人到場之義務,僅於不能通知時例外免除。此規定保障當事人對證據蒐集過程的程序參與權,勘驗筆錄並作為後續行政處分事實認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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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勘驗是什麼?▾
行政機關為查明事實真相,到現場實地查看、記錄的證據蒐集方法,依行政程序法第42條實施。
Q2勘驗時機關一定要通知我嗎?▾
原則上必須通知當事人到場,只有「不能通知」(如緊急現場、確實聯繫不到)才能例外免除。
Q3我可以拒絕政府勘驗嗎?▾
原則不能拒絕,但可要求出示公文與法律依據;與其拒絕,不如到場並全程記錄存證。
Q4沒收到勘驗通知怎麼辦?▾
若機關有能力通知卻未通知就作成不利處分,可在訴願中主張程序瑕疵請求撤銷。
Q5勘驗紀錄寫的跟事實不符怎麼救濟?▾
在場可當場要求更正附記;事後則於訴願程序中提出反證推翻官方紀錄。
Q6「不能通知」機關可以隨便用嗎?▾
不行,法院對此採嚴格認定,手機關機、短期出國、舊址但戶籍可查都不算不能通知。
Q7勘驗當天有事可以改期嗎?▾
合理請求改期並書面留存不算拒絕勘驗,但完全不配合,機關可依現有資料逕行認定。
Q8勘驗筆錄有什麼法律效果?▾
勘驗結果依第43條作為行政處分的事實認定基礎,影響你是否被裁罰的關鍵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律效果 | 對策 |
|---|---|---|
| 你到場參與勘驗 | 可當場澄清、提出異議並記入紀錄 | 全程錄影+要求附記意見並簽名 |
| 收到通知但不到場 | 勘驗照常進行,筆錄內容對你不利亦難推翻 | 務必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不到場=放棄防禦 |
| 機關有能力通知卻未通知 | 構成程序瑕疵,處分事實基礎可受質疑 | 訴願主張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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