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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2.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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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II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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