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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2.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II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lydia40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鑑定:請專家到場協助或提供意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