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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範之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魚隻死亡之裁處方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之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 魚隻死亡之裁處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之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魚隻死亡之裁處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某食品製造工廠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於廠外水溝,再流至附近池塘之行為,如無水污染法治法適用條件,建議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於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使其妥善處理污水或要求不得任意排放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二、○局亦可就實際需要,考量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款公告應管制之污染行為,以懲不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有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範之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魚隻死亡之裁處方式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