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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範之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魚隻死亡之裁處方式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之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 魚隻死亡之裁處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之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魚隻死亡之裁處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某食品製造工廠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於廠外水溝,再流至附近池塘之行為,如無水污染法治法適用條件,建議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於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使其妥善處理污水或要求不得任意排放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二、○局亦可就實際需要,考量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款公告應管制之污染行為,以懲不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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