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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

  1. 1.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2. 2.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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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該法條規定了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在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時,必須符合放流水標準。這表示排放的廢水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和限制,以保護地面水體的品質。 參考資料中指出,放流水標準的設定內容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根據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別保護的水體情況,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但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工廠排放的廢水超出了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的放流水標準,並且沒有獲得相應的許可,則該工廠就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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