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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2.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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