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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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該法條規定了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在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時,必須符合放流水標準。這表示排放的廢水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和限制,以保護地面水體的品質。 參考資料中指出,放流水標準的設定內容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根據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別保護的水體情況,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但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工廠排放的廢水超出了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的放流水標準,並且沒有獲得相應的許可,則該工廠就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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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