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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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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2. 2.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該法條規定了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在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時,必須符合放流水標準。這表示排放的廢水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和限制,以保護地面水體的品質。 參考資料中指出,放流水標準的設定內容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根據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別保護的水體情況,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但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工廠排放的廢水超出了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的放流水標準,並且沒有獲得相應的許可,則該工廠就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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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前項放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