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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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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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630702 制定)
都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由省(市)政府規劃、籌建。新闢社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與社區其他公共設施同時規劃、興建。
立法理由污水下水道系統與自來水為一體之兩面,兩者不可或缺。飲用自來水固可減少水傳播疾病之機會,而污水下水道系統則對傳播疾病之遏阻,更為有效。故對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規劃籌建,予以明文規定。
(0720517 全文修正)
都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0800419 全文修正)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0910425 全文修正)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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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702 制定)
污水下水道系統與自來水為一體之兩面,兩者不可或缺。飲用自來水固可減少水傳播疾病之機會,而污水下水道系統則對傳播疾病之遏阻,更為有效。故對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規劃籌建,予以明文規定。
(0720517 全文修正)
都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0800419 全文修正)
本條新增。
(091042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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