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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

所詢放流口管線最前端之排放口採集之水樣是否得作為處分之依據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所詢放流口管線最前端之排放口採集之水樣是否得作為處分之依據之疑義 。

內文

主 旨:所詢放流口管線最前端之排放口採集之水樣是否得作為處分之依據之疑義。

說 明:

  1.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如稽查採樣位置位於放流口管線最前端進入承受水體前,該廢(污)水未受任何外在環境因素干擾且排入放流管線後無法再進行處理以降解污染物,則檢測結果如未符放流水標準,自可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予以論處。另對於放流口會受到潮汐干擾之情形,應要求變更放流口之位置。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6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1. 所詢放流口管線最前端之排放口採集之水樣是否得作為處分之依據之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