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工業區內廠商放流水經各別放流口排放於工業區雨水下水道,匯流後排入○○溪,匯流水質如有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
要旨
所詢工業區內廠商放流水經各別放流口排放於工業區雨水下水道,匯流後 排入○○溪,匯流水質如有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工業區內廠商放流水經各別放流口排放於工業區雨水下水道,匯流後排入○○溪,匯流水質如有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又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故環保機關管制之污水下水道系統係包含污水下水道系統、雨水下水道系統及污水處理廠等設施。爰此污(雨)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如有水質未符合標準,以該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為處分主體。
二、本案區內事業產生之廢(污)水,如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排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所屬雨水下水道,並已設置足供環保機關採樣代表其放流水質之放流口,於稽查採樣時,建議一併考量於各事業放流水及雨水下水道匯流水採樣,以釐清歸責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