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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預覽 ↗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
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預覽 ↗
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第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 27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
水污染防治法第 37 條預覽 ↗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水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預覽 ↗
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 57 條預覽 ↗
本法所定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之按次處罰,其限期改善或補正之期限、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 57 條之 1預覽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氫離子濃度指數更形惡化者,應按次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 67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證、受理變更登記或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 70 條預覽 ↗
水污染受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後,命排放水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水污染防治法第 71 條預覽 ↗
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應令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前項必要費用之求償…
水污染防治法第 71 條之 1預覽 ↗
為保全前條主管機關代為清理之債權、違反本法規定所裁處之罰鍰及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水污染防治法第 72 條預覽 ↗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
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預覽 ↗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
水污染防治法第 74 條預覽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 75 條預覽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技師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時,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廢(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設計階段:
(一)廢(污)水水質水量調查、推估之確實性及合理性。
(二…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排放於土壤,指以管線、溝渠或桶裝、槽車等其他非管線方式,將事業廢(污)水排入、逸散、流布於土壤者。但不含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農業主管機…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事業產生廢 (污) 水之生產設施具有備用電力設備者,其廢 (污) 水處理設施亦應具備足供運轉之備用電力。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7 條預覽 ↗
事業採行漁牧綜合經營者,應逐日或逐批記錄清洗畜舍日期、時間、廢 (污) 水排放至魚池之水量及魚池廢 (污) 水排放時間、排放方式與地點。前項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7 條預覽 ↗
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不得於排放前,與處理後之廢 (污) 水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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