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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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第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依前項規定經技師簽證: 一、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時,應檢具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已依第十三條規定經審查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中,其應經技師簽證事項未變更者。 二、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展延排放許可證時,其應經技師簽證之事項未變更者。
- 3.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第一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第一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 4.第一項技師執行簽證業務時,其查核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 有關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變更展延作業程序疑義ㄧ案
- 廢/停 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
- 廢/停 一、「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同法第33條第1項公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之規定,係指以「地下儲槽」貯存「汽、柴油」之事業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內具環工技師資格人員得辦理該機構簽證作業
- 貯留或稀釋廢水之申請,是否應經技師簽證
- 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是否須經技師簽證
- 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污)水
- 有關取得專用水下水道使用許可證,於申請工廠登記時並新增廢(污)水納管處理,是否須檢具水污染防治計畫書,說明如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11.30. (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四0一八二號函
-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技師包括畜牧技師,惟其執行簽證業務仍應依技師法之規定為畜牧場污染防治等業務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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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