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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技師包括畜牧技師,惟其執行簽證業務仍應依技師法之規定為畜牧場污染防治等業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技師包括畜牧技師,惟其執行簽証業務仍應依技師法之規定為畜牧場污染防治等業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技師包括畜牧技師,惟其執行簽證業務仍應依技師法之規定為畜牧場污染防治等業務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81 年 08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