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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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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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8 則
-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是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一案
- 廢/停 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
- 廢/停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申請程序鍵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疑義
- 貯留或稀釋廢水之申請,是否應經技師簽證
- 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是否須經技師簽證
- 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污)水
- 不同廠區之間,廢液轉移處理申辦程序
- 一、查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工廠登記申辦程序之規定,由原來之設立許可、登記二階段制,改為「原則登記、例外許可」之一階段制,依該法第二條所稱之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場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及依第九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訂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訂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可直接設廠後申請登記。且目前尚無須經設立許可之工廠;而符合現行定義之工廠應於二年內申請換發或辦理工廠登記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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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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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