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是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一案
要旨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是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是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及相關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據此,本署於 104 年 8 月 10 日環署水字第1040064789 號函修正下達「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明定受委託機關、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與本署應執行事項。
二、本署 104 年 9 月 14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74973A 號公告,公告事項二所稱「…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一節,係指受委託機關核發水措計畫後,應同時副知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依「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辦理,如檢核水措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法規、執行一定比率現場查核與配合本署查核作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