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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4 筆
水污染防治法13預覽 ↗
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前項事業之種類、範圍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查證工作時,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所或設施。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時,…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 1預覽 ↗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 2預覽 ↗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他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事業運作過程所需原物料,及製程產出之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下腳料、廢棄物。 二、油品、藥(品)劑、農藥…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3預覽 ↗
事業廢 (污) 水納入已完成污水處理廠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之聯接使用證明。 下水道主管機關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3預覽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3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廢(污)水之生產設施具有備用電力者,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亦應具備足供運轉之備用電力。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3預覽 ↗
(刪除)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3 條之 1預覽 ↗
(刪除)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3 條之 2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設置之採樣口告示牌,或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設置之放流口告…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3預覽 ↗
數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者,應共同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3預覽 ↗
第四條第二項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硫氧化物量,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海水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一○○%-處理效率)×處理效…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3預覽 ↗
應執行試車者,應於核發機關通知之試車期限內,依審查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及功能測試,並於試車期間屆滿前,提功能測試報告送核發機關審查。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3預覽 ↗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所得利益之核算或推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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