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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9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縱令89年8月間,上訴人業依當時有效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之規定,檢具所謂「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此純為上訴人所屬核一廠以核能方式產生電力之核電工廠業,因廢(污)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則以:(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授權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59之備註欄,載明貯油場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次按水污染防治法第13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及定義,可知上訴人所屬第二核能發電廠,既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工廠之「發電廠」事業別,於事業設立或變更前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4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所屬核一及核二廠雖曾依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之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惟係以核一、核二廠為產生電力之核電工廠業,因發電所產生之廢(污)水產生量及收集處理而提出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至於被告辯稱:原告並未向被告環保局提出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申請書,變更負責人之姓名資料,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5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2)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起,飼養豬未滿200頭者,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查,系爭委任契約書及委任契約書但書之內容,因違反土地法第84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山坡地保育利用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上開系爭契約書、契約但書之內容,違反土地法第84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7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第3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揆諸上開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18條之1及第46條之1等規定,可知事業排放廢水,應依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縣政府函發水汙染許可證,然宜蘭縣政府該函文載明「說明:……二、貴公司於法律處分約束下保證據實填報資料,所提出之水污染防治計畫許可證申請變更案件,經本府書面審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2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雖原告於92年12月1日申請工廠登記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提送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線標示案,惟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被告所屬環保局自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本案之系爭工程合約,並未有開挖或增設蓄水池,因此並未超過原來所核准之最大排水量、廢(污)水、污泥產生量等情形,故動工前未申請核准,並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1第1項均有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第3項、第4項、第14條第3項、第19條準用第14條及第20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5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僅係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公告之事業應先檢具水措計畫送核發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案廢水採樣地點確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3款、第14款規定,於廢水進入承受水體(新街溪)前採樣,並無違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備註: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0條至第22條及第32條之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備註欄記載:「飼養豬未滿200頭者,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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