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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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者,應共同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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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數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者,應共同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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