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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者,應共同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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