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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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前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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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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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至第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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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