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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申請審查或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得與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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