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事業廢 (污) 水納入已完成污水處理廠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之聯接使用證明。 下水道主管機關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通知事業拒絕納入時,應同時副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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