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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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產生廢 (污) 水及污泥之收集、處理、排放、貯留各管線及各處理單元,應予清楚標示其廢 (污) 水處理設施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與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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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產生廢 (污) 水及污泥之收集、處理、排放、貯留各管線及各處理單元,應予清楚標示其廢 (污) 水處理設施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與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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