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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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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產生廢 (污) 水及污泥之收集、處理、排放、貯留各管線及各處理單元,應予清楚標示其廢 (污) 水處理設施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與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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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事業產生廢 (污) 水及污泥之收集、處理、排放、貯留各管線及各處理單元,應予清楚標示其廢 (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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