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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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條第二項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硫氧化物量,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海水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一○○%-處理效率)×處理效率。 二、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應依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監測資料,及其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計量。排煙脫硫設備維修期間,得扣除維修期間內之硫氧化物空氣污染排放量。 三、處理效率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除硫設備處理效率。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方式。
- 2.採前項計算方式者,不適用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前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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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法規
- 期間名詞
- 可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4 條條文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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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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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