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污染防治費之開徵時間及徵收對象,規定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 (一)畜牧業以外之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畜牧業。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