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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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律文本中,水污染防治費之開徵時間及徵收對象,規定了具體的開徵時間和徵收對象,其規定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 (一)畜牧業以外之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畜牧業。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參考法條: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100 年 3 月 7日修正發布)第 4 條 根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從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需要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從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畜牧業也需要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從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也需要繳納水污染防治費。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不同類型的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在不同時間需要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業名詞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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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