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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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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i×排放水量]。 一、i: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2. 2.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且使用海水去除燃煤排氣中硫氧化物之電力設施者,其排煙脫硫後放流海水(以下簡稱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包括總汞及硫氧化物,其硫氧化物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費率。

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律文本中,水污染防治費之開徵時間及徵收對象,規定了具體的開徵時間和徵收對象,其規定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 (一)畜牧業以外之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畜牧業。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參考法條: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100 年 3 月 7日修正發布)第 4 條 根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從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需要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從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畜牧業也需要繳納水污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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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規定:「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i×排放水量]。 一、i:指第五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