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如下: 一、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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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如下: 一、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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