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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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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徵收對象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增加或減少者,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變更日起,調整該徵收項目之水污染防治費。
  2. 2.前項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前)i×排放水量變更前+(費率×排放水質變更後)i×排放水量變更後]。 一、i: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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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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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5 條規定:「徵收對象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增加或減少者,應於完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