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五十收取。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七十收取。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五、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全額收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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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五十收取。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七十收取。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五、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全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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