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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之廢(污)水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其費額依下列優惠方式徵收: 一、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六十,未逾百分之八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四十,未逾百分之六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三十,未逾百分之四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四十收取。 四、徵收項目排放濃度為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以上,未逾百分之三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十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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