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其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硫氧化物費額依下列優惠方式徵收: 一、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七‧六以上小於七‧九者,費額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七‧九以上小於八‧二者,費額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百分之七十收取。 三、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八‧二以上未逾八‧五者,費額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 2.前項放流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應依申報繳費當期排煙脫硫設備運作期間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傳輸之有效數據,以下列公式計算: 一、P:當期排煙脫硫廢水申報之氫離子濃度指數。 二、Cn:當期監測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有效數據。 三、n:當期監測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有效數據筆數。
- 3.前項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排煙脫硫廢水排入海域水體前之最終放流口或經主管機關認可具代表性之適當位置設置。在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完成前或故障期間,得以人工每日採樣檢測數據替代,且應保留相關紀錄三年備查。
- 4.當期監測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七‧六及大於八‧五之日數,超過申報繳費當期總日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時,其費額不適用第一項所定優惠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供解釋。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徵收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逾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