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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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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
放流水標準
最大限值百分之十。 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
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
第十四條
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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