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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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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 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
  2. 2.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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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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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3 條規定:「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