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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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徵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一、事業排放之廢(污)水,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 2.前項第一款未全量納入專用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就其未納入且排放於地面水體之廢(污)水,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全量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由其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 3.徵收對象排放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該部分廢(污)水之水污染防治費: 一、採單獨排放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與作業廢水合流排放之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水量。 三、受主管機關委託,代為截流處理水體之廢(污)水: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得以區分代處理之廢(污)水水量。 四、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業提供溫泉泡湯服務,其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未與其他作業廢水合流收集,並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理後排放之單純泡湯廢水水量。 五、屬新設事業於營運前階段申請核發許可證(文件)期間執行試車之廢(污)水:經主管機關核准試車期間內排放之廢(污)水水量。 六、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規定,依核准之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同意施灌之沼渣沼液量。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依核准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計畫進行再利用之禽畜糞液。 (三)畜牧廢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回收使用,作為作業環境內或作業環境外植物澆灌之畜牧廢水量。 七、事業之員工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分開處理排放,或合流收集處理排放且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之員工生活污水水量。 八、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代處理之家戶生活污水: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得以區分代處理之生活污水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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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可證名詞
- 期間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放流水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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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