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經審查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2. 前項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不予退還,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