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1. 1.徵收對象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由申報義務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2. 2.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期限繳納。 二、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期限補足差額。

深度解讀

從提供的上下文來看,無法找到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4 條的相關資料,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1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4 條規定:「徵收對象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