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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十一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家戶違反第十一條第九項所定自治法規,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且逾九十日仍未繳納者,地方政府應對該家戶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 前項處罰鍰額度應依違規情節裁處;其裁罰準則由地方政府定之,不適用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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