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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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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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6 則
- 法律字第 10903515640 號
- 有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及第48條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後,該事業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原「全部停工或停業」處分效力之補充規定
- 廢/停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
- 廢/停 有關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未完成裁處程序前,再次違規排放且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方式
- 一、事業於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展延,水污染防治法未規定得逕予駁回。主管機關應予受理,以避免事業無排放許可而排放廢污水
-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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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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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