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未完成裁處程序前,再次違規排放且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方式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未完成裁處程序前,再次違規排放且水 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未完成裁處程序前,再次違規排放且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處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二、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文件)排放時,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規定,環保機關應當場開立「立即停止排放」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給予 1 小時至 3 天期限,另開 60~90 天限期「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該「立即停止排放」之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後,如再次違規排放時,應可按次處罰,並累計違規次數,加重裁罰。

三、前項事業違反水污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環保機關兩次稽查如未即時裁處,致第 1 次限期改善公文尚未送達前,再次違反,考量行政行為最小損害與合目的性原則,其第 1 次違規處分即可達行政目的,第 2 次稽查結果自不應予處分;惟第 2 次稽查尚發現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乙節,仍應依規定裁處,並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限應以第 1 次裁定之期限為期限。

四、另就無排放許可證(文件)者,其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限期改善完成認定方式,考量停止排放期間,不得產生廢(污)水,自無法檢具放流水標準合格檢驗報告,應以核發排放許可證(文件)作為認定。各單位應就該排放許可申請文件之有關廢水處理設施功能詳加審酌,於認定水質足以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予核發,核發後並加強稽查,確保符合法令。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停 有關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