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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 筆
水污染防治法14預覽 ↗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
水污染防治法14 條之 1預覽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時,應揭露其排放之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 事業排…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4預覽 ↗
(刪除)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4預覽 ↗
前條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 (污) 水,其廢 (污) 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4預覽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4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應採行減量措施。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4預覽 ↗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九條之二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4預覽 ↗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4預覽 ↗
徵收對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水污染防治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水污染防治費。 徵收對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4預覽 ↗
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應執行試車者無法依前項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間屆滿前,向核發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4預覽 ↗
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一、主管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核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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