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1.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2.應執行試車者無法依前項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間屆滿前,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展延試車期間以一次為限,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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