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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主管機關是否僅須就其土地權屬進行審查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所詢事業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主管機關是否僅須就其土 地權屬進行審查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事業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主管機關是否僅須就其土地權屬進行審查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8 款及第 14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事業應於申請水措或許可證(文件)時,檢附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另區域計畫法第 3 條之規定,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故環保機關並非土地使用分區之主管機關,亦無審查其地目是否符合其用途之權責。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基本資料表用地代碼之欄位,係作為資料統計研析之運用,核發機關僅確認是否填具,無須就其適法性作實質審查。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主管機關是否僅須就其土地權屬進行審查之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